別讓“偽私募”毀了你的財富自由夢|天雅資訊
近日,有私募投資機構在其官網上發布聲明,稱有不法分子冒用其名義,通過網站、APP、微信等手段面向公眾發布投資理財產品,進行資本募集等活動。無獨有偶,去年廣州市公安局也破獲了一起非法集資案,犯罪嫌疑人通過公開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等方式,募集資金累計達到二十億,受害人多達2000人。
這只是以私募基金的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冰山一角。據不完全統計,僅2020年一年,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為案由的刑事訴訟中,涉案金額就已經超過100億元。
這些打著私募基金的旗號、承諾高額的年化收益、投資額從幾萬到幾十萬不等的產品,對于想快速積累財富又不了解私募行業的人來說,無疑是有吸引力的。然而,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投資人們將血汗錢投出去后,等來的不是巨額的投資回報,而是人去樓空,還有漫長的維權之路。
那么,面對看起來前景美好的私募產品,如何才能識別“李逵”和“李鬼”,戳穿“偽私募”的陰謀呢?
一、看業務資質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前必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備案。如果一個私募機構沒有取得備案就進行基金募集行為,那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很多投資人不了解管理人備案的規定,或者輕信銷售人員“正在辦理備案”的謊言,往往會掉進“偽私募”的陷阱。
基金業協會的官方網站上設有專門的入口,查詢已經登記備案管理人信息。投資者在認購私募基金份額前,應當先查詢該管理人是否已經備案或者是否已經被注銷,防止被銷售人員用過期的信息“忽悠”。
還有很多投資者遇到的是文首所述案例的募集陷阱,即銷售人員宣稱是受某著名私募機構的委托募集資金,從而騙取投資者的信任。對于這種行為,投資者也應當要求銷售人員出具募集機構的銷售資質,以及其本人的基金從業資格。按照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委托不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資金募集活動,如果其拿不出相關資質,那么多半是“偽私募”。
一、看募集方式
私募基金兩個最重要的特征,一是非公開募集,二是向合格投資者募集。
首先,私募基金必須以非公開形式募集。很多投資者對于非公開的行為界限很模糊:“我被朋友拉進了一個投資微信群”、“我參加了一個投資講座”,甚至“我是自己在募集機構的網站上購買的”,這些算不算非公開募集?區分是否屬于非公開募集,最主要是看是否設置了“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所謂“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是指募集機構在推介宣傳前,以調查問卷等方式,按照事先確定的標準對擬推介對象進行篩選,以確保獲得產品推介信息的對象均符合標準的程序。無論是微信群、投資講座,還是網站、客戶端,如果沒有預先設置篩選程序,或者篩選程序形同虛設,使得任何人都可以查閱推介信息甚至認購產品,那么就不屬于非公開募集。
其次,私募基金必須向合格投資者募集。最簡單的判斷依據是自身的資產規模,即機構的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自然人持有的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人民幣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如果募集機構設定的推介對象標準低于上述標準,那么就屬于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是違規行為。
私募基金是一種風險較高的投資產品,因此對投資者的準入要求也較高?!皞嗡侥肌本褪抢猛顿Y者不了解私募基金的特點,規避準入要求,非法獲取資金,如果募集機構不了解投資者的具體情況,或者明知其不符合合格投資者的要求,卻仍向其推介基金產品,多半屬于“偽私募”。
二、看認購金額
很多“偽私募”的起購金額只有幾十萬、十幾萬,甚至幾萬、幾千,并按照不同的投資金額設置不同的收益回報,看似很“貼心”,可以滿足不同需求,實際上是為了最大限度非法套取資金而為投資者“量身定制”的陷阱。
按照法律規定,同一投資者投資單只私募基金的最低金額是人民幣100萬元,這是私募基金的投資門檻,任何以提供拆借資金、多人拼湊或轉讓基金份額收(受)益權的方式規避上述規定,使得投資者實際投入的金額低于100萬的產品都是不是正規的私募基金產品。尤其是通過拼湊、轉讓收(受)益權的方式購買產品的,由于投資者的信息不體現在基金實體層面,難以確權,使得投資者維權的成本也大大增加。
三、看收益回報
“偽私募”通常是以承諾高額收益、保本保息為誘餌募集資金,資金募集完就“失聯”,或者實際投資回報無法維持利息支付,最后導致資金鏈斷裂。投資者在識別是否是“偽私募”時,可按照以下情形進行判斷:
1.承諾保本保息。這是我國目前絕大多數金融產品監管規定中明令禁止的行為,如果一只私募基金產品在募集材料或基金合同中明確保本保息,或者以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等關聯方做出保本保息承諾,則基本可以認定為是“偽私募”;
2.約定固定付利息息期限。私募基金收益分配金額和方式應受限于其所投資資產,如股權投資基金通常需要3-5年的退出期,而在被投企業上市前通常是不分紅的,那么如果一只私募股權基金約定每月或每年支付利息,那么這些利息一定不是來自被投資產的回報,大概率是采取了“資金池”錯配的方式,或“借新還舊”方式支付利息,這都是法律監管明令禁止的行為,是“偽私募”最常見的運營方式。
截至2020年11月,我國私募基金產品數量已將近10萬只,基金規模超過15萬億。而在這龐大的數字對面,是更多的“偽私募”正在吞噬更多投資者辛辛苦苦積累的財富?!皞嗡侥肌泵利愊葳宓谋澈?,是人們對未來的焦慮,對實現財富自由的渴望,但更多的,還是一夜暴富的心態在作祟。
追求財富本身并沒有錯,但收益和風險永遠是“形影不離”的,高收益的背后一定存在高風險,再美好的宣傳,都不值得堵上全副身家,那些宣稱“高收益、低風險”的產品,看看就好,千萬不要當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