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發行上市,應當向本所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本所對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核(以下簡稱發行上市審核),審核通過的認為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將審核意見、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注冊程序;審核不通過的認為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
第八條 本所設立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機構(以下簡稱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對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出具審核報告。
本所設立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以下簡稱上市委員會),對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和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上市委員會的職責、人員組成、工作程序等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
本所結合上市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出具同意股票發行上市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或者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
第十條 本所出具同意發行上市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不表明本所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也不表明本所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四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不予受理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一)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不齊備且未按要求補正。
(二)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不具備相關資質;或者因證券違法違規被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限制資格、限制業務活動、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等相關措施,尚未解除;或者因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并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被立案調查、偵查,尚未結案。
第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結合科創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關行業范圍、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較強成長性和科創屬性要求等事項,進行審慎評估,并提交符合科創板定位的專項說明;保薦人應當就發行人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相關行業范圍和科創屬性要求等事項進行專業判斷,并出具發行人符合科創板定位的專項意見。
本所在發行上市審核中,將關注發行人的評估是否客觀,保薦人的判斷是否合理,并可以根據需要就發行人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科創屬性相關事項,向本所設立的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提出咨詢。
第三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招股說明書中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依法制定的監管規則、執業準則、職業道德守則、本所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和投資者保護機制,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對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業務事項進行核查驗證,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審慎發表專業意見。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配合本所的自律管理,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報送或披露相關資料、信息,并保證其提供、報送或披露的資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客戶委托文件、核查和驗證資料、工作底稿以及與質量控制、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第四十四條 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對本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審核問詢的回復中,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披露后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者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發行人應當說明豁免披露的理由,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披露。本所認為豁免披露理由不成立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條 申請股票首次發行上市的,本所自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本所在規定的時限內出具同意發行上市的審核意見或者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或者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但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復本所審核問詢的時間不計算在內。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復本所審核問詢的時間總計不超過三個月。
自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之日起,本所審核和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時間總計不超過三個月。
本規則規定的中止審核、請示有權機關、落實上市委員會意見、暫緩審議、處理會后事項、實施現場檢查、要求進行專項核查,并要求發行人補充、修改申請文件等情形,不計算在前兩款規定的時限內。
第五十二條 上市委員會審議時,參會委員就審核報告的內容和發行上市審核機構提出的初步審核意見發表意見,通過合議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發行上市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議意見。
發行人存在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者信息披露方面的重大事項有待進一步核實,無法形成審議意見的,經會議合議,上市委員會可以對該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暫緩審議。暫緩審議時間不超過二個月。對發行人的同一發行上市申請,上市委員會只能暫緩審議一次。
第五十三條 本所結合上市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出具同意發行上市具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或者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
上市委員會同意發行人發行上市認為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但要求發行人補充披露有關信息的,本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告知保薦人組織落實;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對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落實情況予以核對,通報參會委員,無須再次提請上市委員會審議。發行人對相關事項補充披露后,本所出具同意發行人發行上市認為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
第五十四條 本所審核通過的,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同意發行人發行上市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相關審核資料和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中國證監會要求本所進一步問詢的,本所向發行人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出反饋問題。
中國證監會在注冊程序中,決定退回本所補充審核的,本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對要求補充審核的事項重新審核,并提交上市委員會審議。本所審核通過的,重新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審核意見及相關資料;審核不通過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 發行人應當根據本所審核意見或者其他需要更新預先披露文件的情形,修改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本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同意發行上市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時,發行人應當將修改后的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和本所網站同步公開。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決定后,啟動股票公開發行前,應當在本所網站和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網站披露招股意向書。
第五十七條 發行價格確定后五個工作日內,發行人應當在本所網站和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公開發行前最后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發行人應當使用有效期內的招股說明書完成本次發行。
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以申請適當延長,延長至多不超過一三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第六十三條 本所收到復審申請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召開上市委員會復審會議。上市委員會復審期間,原決定的效力不受影響。
上市委員會復審會議認為申請復審理由成立的,本所對發行上市申請予以受理或者重新審核,審核時限自受理之日或重新審核之日起算,本所對審核時限另有規定的除外;復審會議認為申請復審理由不成立的,本所維持原決定。
本所因審核不通過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后,發行人提出異議申請復審的,參加上市委員會原審議會議的委員,不得參加本次復審會議。
第六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將終止發行上市審核,通知發行人及其保薦人:
(九)本所審核不通過認為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
第七十條 發行人應當將信息披露文件刊登在本所網站,并按照規定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網站刊登相關信息披露文件。發行人應當保證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與在本所網站披露的相應文件內容完全一致。
發行人可以將信息披露文件刊登于其他報刊和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披露時間不得早于本所網站和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網站的披露時間。
發行人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開信息。
第七十四條 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主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采取書面警示、監管談話、要求限期改正等監管措施,或者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三個月至一年內不接受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提交或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六個月至一年內不接受發行人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等紀律處分:
第七十八條 保薦人報送的發行上市申請在一年內累計兩次被本所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本所相關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后,方可向本所報送新的發行上市申請。
本所審核不通過認為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或者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后,發行人方可再次向本所提交發行上市申請。
2022-08-05
2022-07-22
2022-07-14
2022-07-01
2022-07-01
北京天雅資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天雅資本”)于2011年設立,注冊資本1500萬元。天雅資本是一家具有私募股權、創業投資資格(備案號P1070218)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當前管理的資產規模已超過3億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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